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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友善社區「憶」起來
 
申請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本津貼:
一、年滿6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04年度為新臺幣1萬2,840元)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新臺幣2萬9,124元)。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全家人口為1人時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公告標準為限。(104年度為新臺幣650萬元。)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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